法規合格聲明

車輛的射頻組件符合 1995/5/EC 指令的要求和其他相關的規定。
關於製造廠合格聲明的進一步資訊,請參閱如下的HYUNDAI網站:https://service.hyundai-motor.com
◎ 相關耗能資訊,請查詢經濟部能源署。查詢網站:https://www.moeaea.gov.tw/ECW/populace/home/Home.aspx
低功率電波幅射性電機管理辦法
依據「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」3.8.2節之要求:「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,非經核准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前述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